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

安樂死

提問:對於重病或者類似植物人的人實行安樂死是善還是惡?

簡答:
「絕不從“一個外在的行為表現“或“不知前因後緣的情況“去衡量與斷定他人的善惡」,這是我們必須首先建立的認知。

同樣地,「安樂死」這一涉及人命的敏感議題,一般上不適合在事不關己的情況與態度下去討論其對錯與善惡。這是因為,宗教師有宗教立場,人權組織有其主張,當事人(病人)有其個別需求,家庭成員則有他們的生活與經濟能力的考量。哪裏是我們局外人能輕易反對或贊同的?

如果是自身或直系親屬面臨了這一狀況,則應邀請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士以個別諮商和家庭會議方式,共同面對這一課題。所謂「相關人士」,即除直系親屬以外,可包括其主治醫生及信仰上的宗教師。

另外,在不了解「安樂死」的狀況下去大談善惡對錯,這和不理解「器官捐贈」而大談佛教的主張,這樣的作為不僅少了對人類與社會的關懷,而其言論也不能代表佛教的立場。因此,學佛人對「安樂死(Euthanasia)」的發展與當代的討論,多少也應該有一些些理解,再「以智導行」去面對身周遭的現實例子。

「安樂死」的歷史背景:
第一位使用「安樂死(Euthanasia)」一詞的人是一位名為蘇埃托尼烏斯(Suetonius) 的羅馬帝國時期歷史學家,提到:「奧古斯都帝王(Emperor Augustus)在其妻子莉薇亞(Livia)的臂彎中,毫無痛苦的迅速離世,經歷了他期望的安樂死。」
醫藥界第一次使用這一語詞則大約在17世紀左右,由法蘭西斯·培根(Francis Bacon)用來描述舒適、無痛的快樂之死。法蘭西斯·培根甚至認為這是一個醫生減輕病人的生理痛苦之職責。
數百年過去了,對於「安樂死」的定義與範疇,各相關領域人士仍然持續的討論和爭議。

「安樂死」的類別:
1、自願的(voluntary):病人意識清楚並同意執行安樂死。
2、無法自主的(non-voluntary):病人有意識但不健全故無法自主其意願,例如智障並身體某些機能有問題的嬰兒等等。
3、非自願的(involuntary):病人沒有(也無法)表達其同意(如植物人、長期病患)。
除以上分類外,更別有「主動式(active)」及「被動式(passive)」。
a、主動式(active):如注射致命藥物。
b、被動式(passive):如停止其治療、抗生素,或取走延續其生命的儀器。

當我們理解到這一部份時,相信大家多少發現自己身邊的親友,讓我們處在令病人「繼續痛苦」或「終止其痛苦」的掙扎時,可能已經在醫生的建議下「被動式」終止了至親的生命,而且根本來不及讓我們去思考「讚不讚同安樂死」或「安樂死的善惡對錯」。

「安樂死」若是「自願的」,其爭議較少;至於「無法自主」和「非自願的」因為缺少了當事人的首肯同意,人倫道德上難免有「他殺」之嫌,幫當事人做決定者多少也會給自己留下心理陰影。因此,上世紀以來開始倡議的「臨終關懷/安寧療護」,其中一個部分就是教大家在意識清楚之時,即刻立下「不急救、不插管、不實行心肺復甦術、不實行維生醫療」的遺囑(意願書)。讓親友少了一份心理負擔,自己也避免在意識模糊中備受煎熬,而失去臨終的尊嚴。(至於「無法自主」的——如智障嬰兒等等,就得如同以上所述:以家庭會議個別諮商處理。)

「自願」的「主動式安樂死」,目前在比利時、盧森堡和荷蘭是合法的。「自願」但「被動式安樂死」,因為需要醫生的停止治療或取走儀器,有時亦稱為「協助自殺/加工自殺(assisted suicide)」,除了上述國家,也合法於加拿大、瑞士和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、俄勒岡州(Oregon)、華盛頓州、蒙大拿州(Montana)及佛蒙特州(Vermont)。

人,若不是失去求生意志,一般上不會選擇放棄自己的生命。會選擇「安樂死」者(在其允許的國度)或最後決議以「被動式」結束某至親的生命,我想當事人和其家人都有深邃及多方面的考量,不由得我們光從外表的舉動去評估衡量其善惡對錯。

末了,隨文附上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的網頁供大家參考:
http://www.tho.org.tw/xms/read_attach.php?id=181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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